查爾斯·賀智 (Charles Hodge)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

Hodge, Charles - Systematic Theology & works
0079_7.2.5. 道德論證或人類學論證

7.2.5. 道德論證或人類學論證

§ 5. 道德論證或人類學論證

A. 論證的性質

正如鏡子或平靜的湖面所反射的太陽影像,向我們揭示了太陽的存在及其屬性;人類的靈魂也同樣清晰、同樣確定地揭示了神的存在及其屬性。太陽的倒影並未教導我們關於那發光體的一切真理;它沒有揭示太陽的內部構造,也沒有告訴我們它的光與熱是如何代代維持的。同樣地,作為神的形象,靈魂也並未揭示神的一切。在這兩種情況下,所揭示的內容都是真實的,也就是說,是值得信賴的。

它對應於客觀現實。正如我們知道太陽確實如其倒影所呈現的那樣,我們也知道神正如人類靈魂本性所宣示的那樣。在前者懷疑是不合理的,我們甚至可以說,在後者也是不可能的。

前一章已經證明,每個人在自己的本性中都擁有神存在的證據,這種證據永遠無法磨滅,且將迫使最不願相信的人也產生確信。同樣真實的是,每個人在自己內心都擁有同樣不可抗拒的證據,證明神是一位超越世界的位格性存在;祂是智慧的、有意志的、有道德的;祂有知識;祂有權柄發號施令;祂能施行懲罰,也能施行拯救。

人們自然會問:如果真是這樣;如果每個人在自己的本性中都有一個無法質疑其能力、也無法忽視其見證的見證人,那麼爭論這個問題有什麼用呢?原因有三:第一,因為即使是自明的真理也常被否認;第二,因為人在目前的道德狀態下,受到強烈的誘惑去否認一位聖潔公義之神的存在;第三,因為人們不斷試圖歪曲或反駁我們本性中關於神的存在與屬性的見證。

B. 來自心靈存在的論證

每個人在自己的意識中都有心靈存在的證據。他知道自己是一個有智慧、有位格的存在。他知道他的人格並非存在於身體中,而是存在於靈魂中。意識的事實中包含著靈魂與身體是截然不同的,它們是不同的實體,不僅擁有不同的屬性,甚至擁有不相容的屬性。這種普遍的確信在所有語言中都承認這種區別,且除了思辨或理論性的作者外,從未被否認過,這點顯而易見。人類的共同意識,正如其語言形式、公開聲明,以及以某種形式普遍相信死後存在意識狀態所揭示的那樣,見證了靈魂與身體不同且遠高於身體的真理。我們稱之為「自我」的這個非物質的、思考的、不朽的實體,其存在該如何解釋呢?它並非一直存在,這是不可否認的。如果它開始存在,它必然有一個存在於自身之外的原因。那個原因不可能是父母的靈魂,因為那也是一個結果。它開始存在了。而人們普遍承認,無限的結果序列是不可思議的。如果靈魂不能通過從前人那裡無窮盡地衍生來解釋,那麼它也不能被視為身體或物理力量與組合的產物。一個自明的命題似乎是:結果不可能包含超過其原因的內容;智慧不可能是不具智慧之物的產物。這一點也為所有經驗所證實。

在我們目前的狀態中,我們首先接觸的是物質及其屬性與定律或力量;其次是植物生命;第三是動物生命;第四是心靈,它被賦予了更高層次的生命。這些不同的要素或存在種類,儘管奇妙地結合與交織在一起,卻是截然不同的。作為一個經驗事實,單純的物質及其物理力量從未產生過植物生命;植物生命本身從未產生或轉化為動物生命;動物生命也從未產生或發展為理智或靈性生命。在這些不同的存在領域之間存在著一道不可逾越的鴻溝。一旦生命原則離開了植物或動物,屬於物質的物理力量就會導致其解體。這些事實已不可磨滅地銘刻在人類大眾的信念中。這些是普遍經驗引導全人類心靈得出的結論。誠然,某些科學家否認這些結論;但他們所依據的理論涉及對許多直覺與必然真理的否認;它對銘刻在我們本性中、且所有知識皆依賴其有效性的信念法則造成了極大的暴力,因此,對於那些採納它的人來說,這永遠只能是一種不穩定且暫時的信念,永遠無法控制人類的心靈。這裡不是討論唯物主義理論的地方。我們有權訴諸人類的普遍確信,即心靈不可能是物質的產物。如果真是這樣,由於我們的心靈並非自存且永恆的,那麼即使是異教徒也相信,我們的靈魂必然歸功於那位靈魂之父。

C. 來自靈魂本性的論證

有兩條定律或普遍事實,似乎是所有自然界作品的特徵。這裡的「自然」是指神以外的一切事物。第一條定律是:任何有機體中存在或發現的任何能力、需求或渴望,都有足夠的供應來滿足它們。這對於植物界來說顯然是真實的。植物有從土壤中選擇生長與成熟所需物質的器官;有從大氣中吸收碳的器官;有被光與熱適當影響的能力;有旨在延續各從其類的繁殖器官。所有這些需求都得到了滿足。土壤、大氣、光、熱與水,都已預備妥當。對於無窮多樣形式的動物界來說,這同樣真實。食物、光、熱、空氣與水,都適合它們各自的需求、器官與本能。如果它們有飢餓的食慾,它們就有攝取食物與消化的器官;有選擇食物的本能,且適合每一種動物的食物總是隨手可得。其他本性需求亦是如此。

第二條定律或普遍事實是:所有這些生命有機體都能達到完美,並完全實現其存在的目的。也就是說,它們成為了它們所能成為的一切。所有屬於它們本性的東西都得到了充分發展。它們所有的能力都得到了充分發揮,所有的需求都得到了充分滿足。

這兩點對於人類知識範圍內的每一個生物都是真實的,除了人以外。就他的身體而言,這對他也是真實的。他所有的生理需求都由他存在的當前環境所滿足。他的身體在這個存在階段中,成為了它所能成為的一切。但這些對於他的靈魂來說並非如此。它擁有在現世中無法完全發展、且永遠無法完全發展的能力。它有渴望、抱負與需求,而這個世界並未提供相應的對象。因此,它顯然是為更高層次的靈性存在狀態而設計與適應的,正如他的身體適應了當前的秩序一樣。首先,人的靈魂擁有智力,具備無限擴展的能力,但在這個世界上永遠無法達到極限。與此相連的是一種永不滿足的求知慾。其次,人的靈魂擁有對幸福的追求能力,世界上任何事物,甚至如果能獲得整個世界,也無法填補這種空虛。動物是滿足的。它對幸福的需求在這裡得到了充分的供應。第三,靈魂有著與今生毫無對應的抱負。它渴望與遠高於自身的事物相交;渴望那無限與永恆的事物。第四,在擁有所有這些能力、渴望與抱負的同時,它意識到自己的軟弱、不足與依賴。它必須有一個可以敬拜、愛慕、信靠的對象;一位能滿足其所有需求,且在其監護下能免受它深知自己隨時隨地都暴露於其中的邪惡力量侵害的存在;一位其存在及其與自身關係,能解釋其自身存在的所有奧秘,並確保其未來幸福的存在,而它深知自己很快就必須進入那個未來。正如動物的飢餓預設了有適合緩解其渴望的食物存在一樣,靈魂的這種飢餓也必然預設了宇宙中存在著某位能滿足其需求的存在。在這兩種情況下,這種渴望都是自然的、普遍的且迫切的。

人不可能成為上述定律的例外;不可能唯獨他一個生物,擁有卻沒有任何供應來滿足其能力、渴望與需求。神是人的對應物,意即像人這樣的受造物的存在,必然要求假設有神這樣的存在。

D. 來自人類道德本性的論證

關於這個主題,意識中常見的事實如下:

  1. 根據我們本性的構造,我們有一種是非感;我們感知或判斷某些事物是正確的,另一些是錯誤的。這種感知是直接的。正如理性感知某些事物為真,另一些為假;正如感官直接認識其相應的對象一樣,靈魂也直接認識到情感與行為的道德特徵。理性、感官與良心在一定限度內同樣是無謬的,而在該限度之外則可能出錯。
  2. 我們的道德感知或判斷是獨特的(sui generis)。它們具有獨特的、區別性的特徵,這是我們其他任何意識狀態所不具備的。正確與真實、適當、令人愉悅或權宜之計截然不同,正如後者與我們的感覺截然不同一樣。正確是我們有義務去做並認可的事;錯誤是我們有義務去避免並反對的事。道德義務,正如「應當」一詞所表達的那樣,是一個簡單且原始的概念。只有感受過它的人才能理解它。它不能與任何其他事物混淆。
  3. 這些道德判斷是獨立的。它們不受理解力或意志的控制。沒有人能立志將公理視為錯誤,或認為黑色是白色,白色是黑色。理解力的任何詭辯也無法引導他做出這種錯誤的判斷。同樣地,沒有人能立志相信良心告訴他是錯誤的事是正確的;當良心告訴他做錯了事時,他也無法說服自己相信自己做對了。
  4. 我們的道德判斷,換句話說,良心,擁有一種我們無法擺脫的權威。我們既不能否認也不能忽視它。它有一種主權。它命令,它禁止。我們有義務順從。它也有力量執行其決定。它能獎勵與懲罰。它的獎勵是我們所能享受的最大福分之一。它的懲罰是人類靈魂所能忍受的最難以忍受的痛苦。
  5. 我們的道德判斷涉及法律的概念,即我們有義務去順從的規則或標準。當我們判斷一件事是正確的,我們是判斷它符合道德律;當我們判斷它是錯誤的,我們是判斷它不符合該法律。
  6. 這條法律擁有一種並非源自我們自身的權威。它與適當感或權宜之計的感知有本質區別。它是某種強加於我們身上的東西,我們被要求通過一種存在於我們之外的權威來順從它。
  7. 因此,我們的道德本性涉及一種責任感。我們必須為我們是什麼以及我們做什麼負責。這種責任不是對我們自己,不是對社會,也不是對一般的存在。它必須是對一位位格,即對一位知道我們是什麼、我們做什麼、以及我們應該是什麼與做什麼的存在;一位認可正確、反對錯誤,並有能力與意圖根據我們的品格與行為來獎勵與懲罰我們的存在。罪,從其本質來看,正如它在我們意識中所揭示的那樣,不僅涉及一種污穢感或道德墮落感,還涉及一種罪疚感;即一種確信,認為我們應受懲罰,我們應該被懲罰,因此,懲罰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這就是我們道德本性的事實,顯然我們必須假設有一位超越世界的、位格性的神,我們依賴祂,並對祂負責。這無疑是人類普遍存在的神存在確信的基礎。由於本性構造中賦予了這種觀念,或者由於內在必然性而相信這樣的存在,文明人已在自身之外的世界中尋求並找到了祂存在的證據。但這些外部證明既不如源自我們自身以及我們所知我們應得之報應的證據那樣普遍或有效。因此,像康德(Kant)與威廉·漢密爾頓爵士(Sir William Hamilton)這樣的人,儘管否認了所有其他神存在論證的有效性,卻承認我們的本性迫使我們相信祂存在,且祂是一位位格。

我們的道德情感並非源於教育

誠然,有人反對說,我們道德本性的這些現象是教育或迷信的結果。對此回答如下:第一,道德真理具有自證的光輝。它們不能像感官與理性的直覺那樣被否認。甚至可以說,我們的道德判斷比我們任何其他確信都更具確定性。人們會相信荒謬的事物。他們會相信與感官證據相矛盾的事物。但從來沒有人曾經、也永遠不可能相信惡毒是一種美德。第二,普遍存在的事物不能用文化的特殊性來解釋。所有人都是道德存在;所有人都有這種道德義務感與責任感;沒有人能擺脫這些確信。因此,使徒在聖靈的引導下,也從人類的共同意識中發言,談到罪人「知道神的判定」(羅 1:32);這意味著,罪惡感涉及對一位公義之神的認識。

我們被置於一個廣闊宇宙的中心,我們是其中的一部分。我們不僅是被求知慾,更是被我們本性的需求所迫,去問:這個宇宙是如何起源的?它是如何維持的?它趨向何方?我們是什麼?我們從哪裡來?我們要到哪裡去?這些問題必須得到回答。這個複雜的問題必須得到解決。將一切歸於偶然,並非解決方案。這是一種輕率的否認,否認有解決的必要,否認這些問題需要任何答案。將一切歸於必然,就是說事物現有的存在是終極事實。宇宙存在,一直存在,且必然存在。它是必然存在通過必然定律的演化。這就是我們所能知道的一切,也是所需要知道的一切。然而,這並非解決方案。這僅僅是否認任何解決方案的可能性。即使這個理論在外部世界被接受,它也無法解釋人類本性中理智、道德與宗教的所有現象。有神論是一個解決方案。它假設了一位永恆且必然的存在;一位靈,因此是智慧的、有意志的、有自我意識的,並具備道德完美。這個假設解釋了宇宙的起源。「起初神創造天地。」這是對第一個問題令人滿意的回答。它解釋了宇宙的一切,它的浩瀚、多樣性、秩序、無數的有機體,以及外部自然對所有生物需求的適應。它解釋了人的本性。它提供了該本性所要求的東西:一個無限的愛、信靠與敬拜的對象。它揭示了我們對誰負責,以及我們依賴誰。我們知道這個解決方案是真實的,因為它確實是一個解決方案。它滿足了所有事實。它以一種無法不被接受的方式滿足了這些事實,無論是理智地還是盲目地。所有人在無知中敬拜的神,聖經不僅揭示了祂存在的確定性,更揭示了祂屬性的豐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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